保安將啤酒瓶碴兒拋撒進龍湖 網友供圖
保安搜集的啤酒瓶碴兒 網友供圖
蓄水成湖的鄭東新區龍湖,是鄭州東部的一道亮麗風景。然而近日有網友爆料稱,6日看到兩名穿保安服的男子,將一桶碎啤酒瓶碴兒拋撒進龍湖水域。大河報記者昨日從鄭東新區獲悉,兩名涉事保安已被負責龍湖管理的公司除名。而這件事情背后,隱藏著游泳愛好者與龍湖乃至整個東區水域管理者多年來的博弈恩怨。
□記者王新昌
網曝:碎啤酒瓶碴兒拋撒進龍湖
龍湖蓄水后,兩岸成了晨練跑友的樂園,而一些野游愛好者經常跳進龍湖里游泳。不過,近日有網友稱看到保安往湖岸水域邊拋撒啤酒瓶碴兒。記者瀏覽曝光的一組照片發現,一名保安拿著鐵鏟和對講機、一名保安手持電棍,其中一人腳踩的桶里裝著很多碎啤酒瓶碴兒。
“保安本應呵護龍湖水域的一草一木,卻往湖里拋撒瓶碴兒。我們譴責這種無良行為,呼吁全體市民關注鄭州水域靚城的規劃及建設發展,還鄭州市民一個和諧、美好的環境。”微信號“穆如輕風”在微信中說,這篇名為《哭泣的龍湖》的文章,短短時間內瀏覽閱讀量上升到18966次。
回應:涉事保安已被開除
大河報記者了解到,河南省龍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負責龍湖水務管理養護工作。針對此事件,該公司發布公告稱,根據《龍湖水域保護管理辦法》,龍湖禁止游泳,但仍有一些游泳群體不聽勸阻,經常下水游泳,為此還與保安人員發生沖突。事件發生前,保安勸阻游泳等不文明行為時遭到了游泳人員的辱罵,隨后十幾名游泳人員闖進水務巡邏值班室,與正在執勤的保安王紅藝發生沖突,保安方報警求助,不過游泳人員隨即離開現場。被毆打后心生氣憤,保安王紅藝遂帶領另一名隊員王龍錢在龍湖岸邊游泳行為較為集中的區域拋撒碎瓶碴泄憤,之后這兩名保安冷靜下來,將岸上的碎瓶碴清理干凈,避免游人扎傷。另外,該公司表示將盡快組織人員將水里的碎瓶碴清理干凈。
大河報記者了解到,目前該公司已責令安保服務公司對其隊員進行批評教育,并決定對涉事的兩名安保服務人員進行除名不再使用,要求安保服務公司及時補充合適的安保服務人員。
對話:挨打后太委屈才拋撒瓶碴
該件事中,因拋撒瓶碴被除名的王紅藝是焦點人物,昨日下午大河報記者聯系到他。聽說記者采訪,他表示要“好好訴訴苦”。王紅藝今年26歲,做保安5 年,今年3月11日從另外一家保安公司轉到管理龍湖的保安公司,沒想到上班不到倆月就遭遇了這樣的事。“龍湖不讓游泳、遛狗等,條例上寫得很清楚,提醒的牌子也一直豎在那兒,這些游泳者天天早上都來游泳,每次遇見都勸他們離開。”王紅藝說。6日早上5點多,他照例勸游泳者離開時被辱罵,游泳者隨后沖進值班室,“把我頭打流血了,警察趕來前他們都跑了”。
如今被除名的王紅藝,仍住在醫院,他沒了工作,保安公司讓他放心住院,承諾給他結工資甚至補償。“不是錢的事,心里覺得太委屈。”
昨日大河報記者獲悉,當時出警民警有龍湖派出所和水上派出所,目前警方正在調查處理中。
采訪中,包括王紅藝和保安公司都指認,微信中“穆如輕風”是冬泳協會的一位副會長,沖突當天也在現場。“我被群毆了,很委屈和氣憤,去他們常游泳的地方拋撒瓶碴,當時就發現打我的人跑到這兒了,包括那個副會長。”王紅藝說。
大河報記者多次嘗試聯系當事另一方,“穆如輕風”的微信號無法留言或添加好友,又多次嘗試通過其他途徑找到其聯系方式,截止到發稿時仍沒找到。保安公司也表示,“沒做過溝通,聯系不到對方”。在這里,記者呼吁“穆如輕風”或其他目擊者站出來,講明事件的原委,讓事件得到公開公正的解決。
調查:野游者與管理方博弈多年
每年夏秋兩季,鄭東新區運河、龍湖、甚至如意湖都會出現游泳者的身影。在大量野游現象背后,每年都會發生多起溺亡悲劇。大河報2013年曾報道一日發生兩起溺水事件,造成四條鮮活生命被吞噬的悲劇。去年7月1日,《龍湖水域保護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在龍湖水域游泳。為此,不僅有國營旅游公司管理、安保人員巡邏,還配備了專門負責涉水案件的水上派出所。那么,有了這些保障,野游現象還有嗎?
“2014年,經常有游泳愛好者跑到如意湖野游,如意湖人流量密集、市民集聚,我們每次發現都進行勸阻,到目前為止,僅有少量老年游泳者偶爾去如意湖野游,不過大量野游者轉移到龍湖游泳了。”河南省龍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方經理說,該公司是鄭東新區管委會下屬公司,負責龍湖水務養護。游泳者經常與鄭東新區水域執法力量玩“貓捉老鼠”的游戲,甚至發生正面沖突。“一般發生電魚、群毆等惡性事件時,水上派出所處理;平時發現的野游、放生、劃船等事件,由于派出所很忙,我們安保人員進行勸阻,但由于沒有執法權,收效甚微。”方經理說。
提醒:龍湖11種行為將被處罰
大河報記者了解到,龍湖水域明令禁止11種行為,包括:占用水域、圍湖養殖;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設施;擅自向龍湖水域投放水生物種;電魚、炸魚、毒魚或者網魚、垂釣;在龍湖水域游泳、洗澡;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龍湖水域;攜帶犬只等寵物進入龍湖水域;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廢棄物,排放污染物;隨地吐痰、便溺、丟棄垃圾以及其他影響水體質量或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其中,涂污、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攜帶犬只等寵物進入龍湖水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占用龍湖水域、圍湖養殖或者擅自修建排水、阻水設施或者擅自向水域投放水生物種的,由鄭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鄭東新區水務管理機構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而對于在龍湖水域網魚、垂釣、游泳、洗澡或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龍湖水域等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根據這個管理辦法,只有最后一項明確為“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其他幾項違規行為雖有處罰標準,卻無明確的責任主體,這也是龍湖管理者與游泳者多次博弈無果的深層次原因之一。
在此呼吁廣大市民,為了龍湖的干凈、美麗,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要去龍湖水域做上述違規行為。